产假期间被扣生育津贴获赔案

发布日期:2022-11-28 15:26 来源: 妇联 作者:妇联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体:[  ]

【典型案例详解:产假期间被扣生育津贴获赔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于 2017 年11月7日入职北京某咨询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工作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2019年4月16日起, 陈某某经公司批准休产假,第二天被公司告知海南区域业务经营调整,决定撤销其所在岗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提出抗议,要求公司赔偿并出具书面解除证明, 遭到拒绝。2019年7月,陈某某按公司要求向当地社保部门申领了生育津贴,但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陈某某向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 指派省工会法 律援助律师代理其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律师指导陈某某与公司负责人再次沟通还原事情经过,并保存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与劳动合同、工作系统钉钉聊天记录、社保清单、工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一同提交给仲裁委员会。12月20日,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陈某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某与公司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48439.35元。公司于11月中旬执行了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非过错性理由与“三期”女职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克扣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女职工合法生育产假期间,应当享受生育津贴。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证明。本案中,公司业务经营调整不是单方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给陈某某造成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的损失。公司不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应对女职工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工会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切实发挥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广大女职工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当积极寻求工会组织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