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某网络公司网络新闻图片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案

发布日期:2019-09-11 10:31 来源: 妇联 作者:妇联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体:[  ]

一、基本案情

201611月,罗尔因女儿罗一笑患病在网络上公开募捐,后被爆出其家底丰厚,募捐一事为恶意营销炒作,由此引发的“罗一笑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公众广泛讨论。

本案被告江苏淮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转发了题为《罗一笑事件,父亲利用女儿骗巨款知情人曝内幕令人唏嘘》、《罗尔面对质疑痛哭想博同情,揭罗一笑事件背后内幕很恐怖》的两篇文章,内容为罗尔利用其女儿募捐一事,配图却使用了未成年人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单人照及李某某与其父亲的合照。

原告李某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擅自在其网站刊载的文章配图中使用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照片,张冠李戴,侵犯了其肖像权、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等损失5000元。被告认为上述两篇文章均是从其他网站上转发,并非其主办网站自主发表,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当地法院一审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主办的网站具有商业性质,其未尽到谨慎审查和注意义务,在转载具有一定负面内容的文章时,未经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擅自使用原告及其父亲的照片作为配图,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网站转载的文章内容使公众误认为原告及其父亲即是受到网友抨击的罗尔、罗一笑父女,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因原告为未成年人,以网络为载体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易扩大被侵权人受到的负面影响,增加其精神痛苦,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因素,一审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江苏淮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删除其在“某军事网”转载的《罗尔面对质疑痛哭想博同情 揭罗一笑事件背后内幕很恐怖》一文中原告李某某及原告李某某与其家庭成员合照的照片内容;二、被告江苏淮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军事网”首页上发表对原告李某某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法制日报》上,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江苏淮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经济损失3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互联网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数字化和虚拟性也使其成为侵权事件的高发地。本案是一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公共事件搭便车炒作,吸引公众关注并谋取经济利益,却伤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首先,通过本案的处理,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利用网络向公众传播信息时,要严格遵守客观真实的原则,切实尽到审查核实的责任,确保所引用的文字或图片资料与事件具有关联性,避免侵害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张冠李戴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对其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依法酌情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诉讼请求。

最后,对新型网络侵权行为的制裁,拓展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范围。本案所涉行为是一种在网络环境这种新技术土壤上繁衍的新型侵权行为,本案的审理表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利用互联网伤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然会收到法律的惩处。法院对此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颇具典型意义。

 


专家点评:

章群(西南财大教授、博士生导师、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会长

本案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罗一笑事件”搭便车炒作,侵害未成年权益,吸引公众关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典型案件。网络的兴起及广泛使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同时亦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新型工具。该案件产生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通过本案的处理,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普通公民在利用网络向公众传播信息的同时,应当遵守客观事实,把控权利边界,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新型网络侵权行为的司法制裁,拓展了传统意义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范围。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侵权成为一种新型侵权模式,且负面影响极为迅速、广泛。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侵权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对于处理此类案件具有典型的指导与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