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王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9-09-10 15:52 阅读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681日,王某应聘到位于某县的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从事公司收银员工作。王某与药业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681日至20171231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2800元。

201788日,药业公司店长郭某口头通知王某因公司即将破产不用再去上班,此时,王某已怀孕8个月。201789日,药业公司在未向王某出具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且一直未支付王某20177月和8月的工资。

因王某还有两个月左右即将临产,如果这时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产后的生育保险将无法报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踏上了维权之路。王某曾多次去公司找执行董事吴某,但均被告知吴某不在公司。无奈之下,2017814日,王某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了法律援助。经审查,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此案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决定受理王某的申请,并于申请当日指派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王律师承办该案。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王律师通过会见王某了解案情,通过调查收集劳动合同、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门店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资料,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药业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和支付拖欠的7月、8月工资。

201795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王某代理人王华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药业公司201789日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药业公司目前仍继续正常经营,没有出现破产的法定情形,且没有证据证实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所以,其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王某的7月、8月工资。

开庭审理时,药业公司监事敬某声称代表药业公司出庭,但由于其未向法院提交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仲裁庭对敬某的出庭身份认定为不合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因被申请人药业公司无故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经过审查之后,王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均被仲裁庭依法采信。

2017913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1、药业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药业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20177月、8月工资5600元。

至此,该起因违法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得以成功维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予重点保护,但直接或变相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仍然大量存在。本案中,王某权益受到侵害后,在自行与用人单位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值得鼓励,也值得更多女性借鉴。

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律师运用专业、丰富的法律知识为被侵权女性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充分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性化与细致度。

最后,本案具有重大的警示意义。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开放,有更多的女职工可能涉及孕期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用人单位一定要勇敢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不可怀着侥幸心理侵犯女性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可能涉及孕期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如若发现用人单位直接或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则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王蓓(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现实中,女职工怀孕后需承担的生育成本,对一切以经济利益为追求的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损失”。正因如此,才会频频出现用人单位以花样百出的借口辞退怀孕女职工的社会现象。然而,女性不仅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还承担着使人类生生不息、繁荣稳定的巨大社会责任。所以,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不仅应理解为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应该作为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捏造事实,辞退怀孕女职工的行为,既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孕期女职工保护规定的公然违反,也是漠视社会道德与责任、“竭泽而渔”式的做法。本案中,被辞退女职工利用法律武器,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用人单位罔顾法律规定与社会责任的行为,对教育和引导用人单位正确处理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